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总工会关于修订《困难职工帮扶省财政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总工会关于修订《困难职工帮扶省财政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建一〔2021〕8号



各市财政局、总工会,各省级产业工会(工委):

为加强和规范困难职工帮扶省财政配套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省财政厅、省总工会重新修订了《困难职工帮扶省财政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困难职工帮扶省财政配套资金管理办法.docx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总工会

                          2021年2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困难职工帮扶省财政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困难职工帮扶省财政配套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安全运行,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山西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山西省工会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工办发〔2020〕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山西工会常态化、长效化帮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职工帮扶省财政配套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配套中央财政帮扶资金,专项用于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帮扶工作。
第三条 帮扶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总工会按部门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施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帮扶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绩效跟踪、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总工会负责帮扶资金的预算编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管理时限要求分配资金,负责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四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坚持精准施策、专款专用、依档帮扶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帮扶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困难职工群体,主要包括: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济后生活仍十分困难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害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第六条 各级工会依据困难职工家庭认定标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困难程度,按照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等困难类别,建立梯度困难职工档案,根据其困难类别实施分层分类帮扶。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予建档帮扶:
(一)子女自费出国(境)留学或者在高收费(每生每年缴纳学费及住宿费总计超过建档困难职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个月总和)民办、私立学校就读。
(二)本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四)拒绝配合调查、核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证明的家庭。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故意采取其他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
(五)家庭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危房除外)(农民工在农村有宅基地住房、城市有产权住房视同拥有两套住房);拥有或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车辆的(残疾、患病职工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以及患病职工患大病前购置车辆除外)不纳入深度困难职工档案。
(六)各级工会结合当地实际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及补贴标准。
(一)生活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等方面生活保障。
1.基本生活补贴,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个月总和;
2.无房困难职工租房补贴,不高于当地住建部门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不可用于清还贷款、购房款、装修等。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含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不再补贴;
3.取暖补贴,不超过当地供暖企业当年度采暖标准个人实际付费部分。
(二)医疗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补贴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
1.门诊及住院费用补贴,不超过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的个人实际自付部分;
2.护理费用补贴,对重病残疾需要护理的困难职工或家庭成员,可参照当地特困人员护理标准给予补贴,年度不超过当地特困人员护理标准12个月总和。已享受民政部门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的,不再补贴;
3.慢性病长期服药费用补贴,按照诊断证明或医嘱中明确的用药及用量,不超过个人实际自付部分补贴。
(三)助学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以及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子女在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交通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及工会勤工俭学项目岗位补贴。
1.生活费补贴,每生每年不超过生源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个月总和;
2.交通费补贴,按照每生每年4次生源地与就读学校间火车动车高铁、客车车票的学生票价,凭票发放往返补贴。已享受教育部门交通费用补助的,不再补贴;
3.勤工俭学补贴,鼓励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寒暑假期间参加工会组织的帮扶服务困难职工类的社会实践活动,岗位补贴可按月、周、日等方式计酬,具体标准参照当地政府同类项目发放标准及筹集到帮扶资金总量确定,但不得超过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四)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主要用于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提升就业和职业发展能力,及鼓励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充分就业的补贴。
执行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
(五)法律援助项目。主要是对劳动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
执行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
以上帮扶项目仅针对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其中,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可叠加享受所有类型的项目与补贴;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可享受任意两个类型的项目与补贴。
意外致困职工家庭只可享受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以生活救助项目为主,按照每户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个月总和补贴,且不超过家庭实际支出或实际财产损失。
第九条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职工服务中心(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职工服务中心(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的预算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 帮扶资金的预算按照财政及工会预算管理要求执行。各级工会应科学制定资金使用流程,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十一条 市级工会和省级产业工会(工委)年底根据上报到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户数、帮扶项目及标准等因素,自下而上编报下一年度预算。省总工会根据“一上”预算编制要求、基层上报预算情况和本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等,参照物价指数和全省社会救助水平,综合申报下一年度帮扶资金预算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结合财力确定下一年度帮扶资金预算规模。
第十二条 省总工会根据帮扶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在“二上”预算时研究确定帮扶资金项目分配计划。其中,省级实施项目直接列入省总工会部门预算;补助市县的项目,应在12月底前将下年度预算资金分配计划报省财政厅,分配比例不低于预算70%,省财政厅在12月底前提前下达市县,未提前下达资金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据省总工会资金分配计划下达预算。各市财政部门在收到指标文件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拨付资金,并与同级工会部门做好帮扶资金使用监管。各级工会应做好帮扶资金分配情况的公开工作。
第十三条 帮扶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核算单位应当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台账。年终合并到本级工会决算报表,否则视同“小金库”,账外账。
第十四条 除特殊情况外,帮扶资金的使用采取银行转账方式。
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在支出后30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
帮扶资金结转结余,按照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履行帮扶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加强帮扶资金的监督管理和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七条 帮扶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资金的使用范围。
帮扶资金管理要按照国家及工会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推诿刁难、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形严肃问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全省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建〔2003〕383号)同时废止。


来源:山西省财政厅官网 日期:2021-02-02 有效范围: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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