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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幼儿园延时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幼儿园延时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合发改收费〔2022〕905号


各县(市)区发改、财政、教育部门,开发区经贸、财政、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省、市安心托幼行动方案部署,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落实安心托幼行动方案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皖发改明电〔2022〕17号)和《关于做好幼儿园延时服务工作的通知》(皖教基〔2022〕1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幼儿园延时服务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全市市区范围内开展延时服务的公办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二)服务时间:规定开园日下午正常离园时间至18:00。如需再延长服务时间,由家长和幼儿园另行协商。

(三)师资配备:延时服务按每30名幼儿配1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的标准,如幼儿不足30名应配1名教师。

幼儿园除配足延时看护人员外,还应配备1名保安、1-2名值班领导负责协调和管理工作。

二、收费管理

(一)管理形式

幼儿园延时服务收费列入幼儿园服务性收费项目,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延时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市、县(市)分级制定。制定和调整延时服务收费标准应坚持公益普惠、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服务成本、财政补贴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并适时动态调整。

(二)收费标准

公办幼儿园不高于120元/生·月,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不高于150元/生·月。

(三)减免退费

幼儿园应对困难家庭适龄儿童、孤儿及残疾儿童等按有关规定给予费用减免;因病假、转学、退学等退费的,应按未服务的实际天数据实退还所缴费用。

三、实施程序

(一)制定方案。幼儿园根据幼儿家长需求和自身条件,制定延时服务工作方案,经县(市)区、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并向家长公示延时服务的时间、内容和收费标准等。

(二)组织实施。幼儿园延时服务坚持自愿原则,幼儿园根据申报人数等情况,组织开展延时服务,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收费标准执行前应报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发改、教育部门。

(三)签订协议。幼儿园应与家长签订延时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

(四)收费公示。幼儿园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等列入收费公示范围,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要建立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未经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

四、监督管理

(一)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大幼儿园延时服务的监管力度,将延时服务纳入责任督导和绩效考核范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切实保障服务质量;指导幼儿园做好安全管理工作;严禁幼儿园在延时时间内开展“小学化”教育、教学等活动。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延时服务的收费管理,指导幼儿园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幼儿园延时服务收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延时服务财政补贴机制,幼儿园延时服务成本主要为参与延时服务教师等相关人员的补助。

(三)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等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幼儿园延时服务收费行为的联合监管,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

五、其他

(一)各县(市)参照市定延时服务收费标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辖区内具体收费标准,报同级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二)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可按照正常保教费、延时服务费标准上浮20%收取费用;不足一月按天计算(每月按照30天计算费用)。

(三)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开展延时和寒暑假托管服务可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幼儿园延时和寒暑假托管服务工作的通知》(合发改收费〔2020〕683号)同时废止。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教育局

2022年8月25日
来源:合肥市发展改革委官网 日期:2022-08-25 有效范围: 安徽 合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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