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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西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国资发〔2020〕1号

各省属企业:

《山西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经省国资委2020年第1次委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山西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

山西省国资委

2020年1月21日

附件

山西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促进企业降本增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子企业开展的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的采购活动。省属企业对所属各级企业的采购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阳光采购,是指在尊重市场竞争的前提下,省属企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优先,价格优先”等原则,从供应市场获取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阳光采购平台,是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合我省省属企业采购特色,由第三方机构运营的具有社会公信力和组织服务采购能力的平台,其业务独立于省属企业和供应商。阳光采购平台向省国资委提供监管端口、设置监管模块,定期向国资监管大数据平台推送汇总及分析数据。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是指具备相应生产、服务资质,能够提供省属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所需的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且需满足有依法纳税和依法缴纳社保的良好记录,参加省属企业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供应商通过投标或其他非标方式参与省属企业采购,履行合同义务,接受过程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资,是指省属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所需的各类原(辅)材料、燃料、设备设施、备品备件、办公设备及用品等商品。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含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等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服务,是指除前款所称物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保险、租赁、物流运输、技术服务、物业服务、代理服务、审计评估、法律事务、咨询调查、检验检测等各类服务。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七条 市场竞争原则。充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立足企业采购实际需要,推进采购的决策、管理、监督与服务职能相互分离、相互监督,杜绝一切不正当市场行为,做到采购行为的公平、公正、诚信,防止权力滥用,阻断利益输送。

第八条 企业主体原则。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省属企业作为阳光采购行为主体,享有采购主体的合同权利、采购行为的自主决策权利及委托采购的自主选择权利。

第九条 成本效益原则。提高省属企业采购的规范性、协同性和信息化水平,发挥同质类商品集约采购的优势,面向社会优质资源开展竞争性采购,提高企业议价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降低采购成本,提升生产保障能力,高质高效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条 阳光公开原则。拓宽采购信息发布渠道,采购环节全程留痕,增强采购行为透明度,扩大采购活动监督面,确保采购行为阳光、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资源共享原则。通过搭建省属企业阳光采购平台,提升采购资源信息互融互通水平,共享采购信息、评审专家、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资源,整合企业采购需求,形成采购的集聚效应和规模优势,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

第十二条 商业保密原则。对企业不宜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交易双方带来经济利益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知识产权、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管理信息、商业信息等,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商业保密制度进行管理。

第三章 采购过程管控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和监督省属企业健全和完善公开透明的采购工作体制机制,推动省属企业加强采购的统一管理,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和风险,实现提质增效。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节俭、高效、适用、科学的原则,适应市场化、信息化、智能化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推动采购管理从成本节约、质量控制向价值创造转变,打造更先进的采购管控体系,持续推动采购管理的变革。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采购流程一般应当按编制采购预算、采购项目立项、选择采购方式、委托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实施采购、中标公示、合同签订、采购验收、资金结算、档案管理等流程进行。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要加强采购计划的管理,按照采购需求的范围、种类、价格等因素编制专项预算,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要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加强对企业采购行为的预算管理力度,提高采购执行的准确度,达到既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又防止货物积压的目的。对预算外的采购项目,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相关制度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战略布局、生产经营需要和采购制度的要求,加强对采购管理的组织领导,成立由企业相关负责人和采购管理、物资供应、财务和法务等相关人员组成的阳光采购工作小组,按照董事会授权履行采购活动的管理和过程监督职能,定期核查采购计划完成情况和结算进度。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可以采取自主采购或委托代理采购。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要制定供应商准入标准,建立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供应商资源库,实行供应商动态管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设定供应商的特定资格条件,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适合的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促进对企业集团本部及所属各级子企业采购行为的规范化建设。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要依据采购、招投标等法律法规,结合采购项目特点,科学、规范组织实施采购。应将招标采购作为主要采购方式,并规范各种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和工作程序,组建评标委员会或成立谈判、询价小组等负责项目评审。

第二十二条 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谈判采购、询比采购、竞价采购、直接采购、框架协议、电子采购等。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要加强采购合同管理,应根据中标或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企业内部各部门应根据职责对签署合同涉及的物价、票据、配送、验收等分别进行审核,并由企业内部法务部门对采购合同进行合规性审核,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要做好采购合同标的的质量检验工作,检验部门对检验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负责,重要合同标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检验。省属企业要加强采购质量跟踪管理,建立和完善覆盖采购物资、工程建设和服务类项目的全生命周期质量跟踪评价体系和信用等级激励机制。经质检不合格或存在质量缺陷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和供应商动态管理依规处理,并将评价结果反馈至阳光采购平台。

第二十五条 省属企业要加强采购结算和资金管理,规范与供应商的对账管理,定期进行账务核对、调整未达账项,确保双方账目清晰,债权债务明确。省属企业要规范采购资金支出、信用、票据、核算等环节的内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要建立统一的质保金结算制度,达到付款条件的,如无异常信息,按合同约定期限退还供应商。超过一定期限退还的,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

第二十七条 省属企业要建立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将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和音视频等采购资料归档保存,以便监督审查。

第二十八条 省属企业要配合做好采购信息系统与阳光采购平台的对接,实现信息发布、数据交互的自动链接及资源共享。省属企业应当按照年度采购计划及时间安排,提前与阳光采购平台发起对接,便于阳光采购平台按时汇总发布信息,组织配套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根据采购信息公开时间的要求,将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项目需求及采购节点进展情况,同步推送至阳光采购平台,采购活动全部流程均受平台监管。

第四章 阳光采购平台管理

第三十条 阳光采购平台要制定统一规范的进场采购制度体系、工作流程和服务标准,坚持电子化、规范化、透明化、智能化平台发展方向,与省属企业电子采购系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京东”类直采平台等进行对接,构建省属企业阳光采购资源共享信息库,实现采购的规模效应。

第三十一条 阳光采购平台通过采购信息发布、执行采购程序、确认与公示结果等功能系统,逐步实现“统一采购规则、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专家库建设、统一质保金结算、统一网络监管”,为省属企业采购提供透明化、规范化、市场化平台服务,帮助企业拓宽采购渠道、集合购买力、集聚供应商信息和专家资源,为省属企业提供范围更广泛的产品、质量、价格、服务等供应链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阳光采购平台应当提供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及各类服务采购信息案例标准化模板,根据省属企业采购平台信息化程度差异、采购业务的不同制定个性化模板,并对省属企业通过平台发布的采购信息进行合法性、规范性审核。

第三十三条 阳光采购平台要为省属企业采购活动提供高效稳定的信息系统、场所设施和远程操控等服务,承担阳光采购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维护工作。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积极主动为省属企业提供系统对接所需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

第三十四条 阳光采购平台要建立省属企业采购信息共享数据库,包括采购商品信息库、供应商信息库、交易信息数据库、评标评审专家库等,为采购管理提供信息支撑;配套建设供应商、评审专家诚信评价体系,建立采购活动档案,为省属企业采购监管提供支持;及时对采购数据进行分析汇总、统一标准,推送至国资监管大数据平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阳光采购平台要及时总结日常监督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及时发出提示和预警,并反馈省国资委组织核查。

第三十六条 阳光采购平台要建立供应商黑名单制度,在服务平台建设信用评分体系的基础上,设立对省属企业及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的惩戒标准和工作程序,对于违约行为、有直接或间接损害对方权益行为的省属企业或供应商,采取扣除信用分处置,对信用分较低的省属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对信用分低于警戒线的供应商拉入平台黑名单。

第三十七条 省国资委通过国资监管大数据平台和阳光采购平台对省属企业的采购行为实施电子化网络监测,将省属企业实施阳光采购的情况作为重点监管内容,分别从公开透明、科学规范、阳光运作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省属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制度执行的监督检查,防范采购过程中的违规操作和舞弊行为;应当利用内部审计等手段,查找采购管理漏洞和内控失效情况,监督阳光采购覆盖范围和招投标情况;应当加强对企业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对象的监督工作,对采购过程中发现的暗箱操作、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等问题线索,依法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采购活动各方参与主体不得相互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四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法律法规的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阳光采购平台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阳光采购平台应当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但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一条 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阳光采购平台认定结果将其纳入诚信评价体系,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时期内不得参加省属企业采购活动的处罚,直至拉入黑名单。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成员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取消其阳光采购平台专家资格,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企业采购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采购工作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商业贿赂等违规违纪行为的,由所在企业纪检部门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阳光采购平台严格履行第三方平台服务职责,严格遵循职业操守,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执业质量,确保采购服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独立性。对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与相关采购主体串通舞弊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山西省国资委官网 日期:2020-01-21 有效范围: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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