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字〔2024〕27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成长劳动力职业培训工作,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政发〔2019〕1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 青政发〔2011〕4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通知》(青政发〔2013〕22号
)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科教〔2023〕6号)要求,现就做好新一轮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和补贴范围
(一)培训对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到我市技工院校进行劳动预备制登记,按规定办理技工院校全日制学籍注册人员(以下简称“劳动预备制人员”)。
(二)补贴范围。劳动预备制人员按学制完成全部课程取得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毕业学年或毕业后一年内在青岛市辖区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含补缴3个月以内)及以上,申领补贴时仍处于就业状态(以投缴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为准)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其中,对于符合(青财科教〔2023〕6号)文件规定,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免除学费学年不予补贴培训费。
青岛市户籍毕业学年或毕业后一年内自主创业、参军入伍、升入高一级院校的,参照上述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其中,自主创业者需在所创办实体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
二、培训组织管理
(一)培训基地。青岛市辖区内的技工院校为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承担我市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各培训基地要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优化升级,适时调整培训专业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不断满足技能人才储备培训需要。
(二)培训报名与信息登记。符合劳动预备制培训条件的初、高中毕业生,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自主选择培训基地报名。培训基地在招生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在人社部全国技工院校信息管理系统办理技工院校正式全日制学籍注册手续,各培训基地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将本年度劳动预备制人员信息录入系统,生成《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统计表》(附件1)、《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2),经市人力资源发展研究与促进中心审核确认后,予以劳动预备制培训备案,并纳入发放劳动预备制培训费补贴范围。
(三)培训实施。各培训基地要按照规定的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实施教学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按规定学制完成全部课程,并取得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推荐就业。各培训基地要通过校企合作方式,积极组织劳动预备人员参加实习并推荐就业,主动与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或企业开展就业岗位对接,促进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实现就业。
三、培训费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补贴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第4学年学费标准给予一年的培训费补贴。
(二)资金来源。劳动预备制培训费补贴从各区(市)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中,市级对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含高新区)的劳动预备制培训费补贴按照年度预计实施规模的50%给予补助,并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区。
四、培训费补贴申请发放
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申领培训费补贴时限为毕业后18个月内(以毕业证书时间为准),并按下列程序申报补贴:
(一)申请。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按要求填写补贴申请信息并上传补贴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培训基地收取学费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税务发票或其他合法收费凭证,以及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自主创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参军入伍的需提供入伍通知书、升入高一级院校的需提供入学通知书。补贴信息及申请材料核实无误后,本市户籍劳动预备制人员向户籍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补贴申请,非本市户籍劳动预备制人员向就业地所在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补贴申请。
(二)审批。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对劳动预备制人员补贴信息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查核实无异议的,由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下载《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表》(附件3)、《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补贴申领花名册》(附件4)。经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后,报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三)公示。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将劳动预备制人员姓名、入学时间、毕业时间、培训专业、就业时间、就业单位、补贴金额以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通过地方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通过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打印公示结果。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四)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凭《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表》(附件3)以及审核情况,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个人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劳动预备制培训工作,将其纳入本地人力资源管理和职业能力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政策宣传,完善基础管理制度,积极组织广大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各级区(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毕业生就业指导,提供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信息,帮助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稳定就业。
(二)各培训基地要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依据国家职业分类,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开设符合就业需求的培训专业。要努力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严格落实备案管理和退学管理。积极开展校企合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并提供合法的收费票据。
(三)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监督管理,完善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审核和拨付程序,加强风险防控,确保资金使用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通知自2024年4月1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17日。
本通知施行前,按照《关于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9号)文件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并符合条件的,仍按原政策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
附件:1.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统计表.doc
2.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花名册.doc
3.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资金审批表.doc
4.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补贴申领花名册.doc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