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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9-01-08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大力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根据《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皖发〔2018〕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增强企业竞争力

1.设立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从2019年起,市财政统筹新增设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民营经济“专精特新”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创业、企业家培训等。(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贯彻落实三重一创、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制造强省等方面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优化审批服务,在项目准入、资金申请、政策兑现等方面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凡是省里要求市里配套奖补的,一律配套到位。(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大力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企业 “专精特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每年培育认定一批“宿州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扶持壮大龙头骨干企业。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一批大中型民营龙头骨干企业,打造一批在省内外有影响力的“单打冠军”、“小巨人”企业。鼓励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人才引进、品牌提升、上市融资、兼并重组。通过各类产业基金,对资源秉赋独特、发展前景好的民营企业,采取股权、补助等方式给予扶持。重大事项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策”的扶持政策。 (市工投集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市科技局、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5.帮助企业拓展市场。鼓励民营企业参加由国家、省举办的各类博览会、洽谈会、交易会、海外展会等,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并对民营企业展览展示费给予一定的补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龙头+配套”,探索建立本地企业相互配套、对接工作机制,举办配套合作对接活动,推动形成专业化协作配套关系。加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管理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活动,支持企业积极参与“精品安徽、精彩安徽”系列宣传活动,在省奖补基础上,市财政给予一定奖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6.发挥财政资金支持效应。对企业获得的国家、省各类奖补资金,要及时、足额的拨付到项目单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涉企资金要尽快落实并拨付到企业。建立存量资金和预算安排挂钩制度,对支出进度缓慢、盘活存量资金不力的县区、园区和部门进行通报、约谈。(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支持企业“轻装上阵”

7. 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格落实国家、省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2号)。全面开展涉企非行政事业性收费大清查,坚决查处各类违规收费,清理物流、认证、检验检测、公用事业等领域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工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进一步清理涉企保证金,严格执行已公布的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应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8.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深化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解决民营企业“注销难”问题。(市工商局负责)严格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涉企收费,规范中间环节、中介组织行为。清理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的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行为,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互认。(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银团贷款除外),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减少融资过程中的附加费用,降低融资成本。(宿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9.降低用地用能成本。鼓励民营工业企业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和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不需办理审批手续。鼓励各地实行弹性土地出让年限,支持新增工业项目租赁园区标准化厂房使用。在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范围内,重新优化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降低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市税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等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持续推进电力直接交易,扩大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规模。落实国家、省有关电价政策。严格天然气、蒸汽城市配气价格成本管理,加强天然气、蒸汽销售价格监管。(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10.降低用工成本。落实国家降低企业社保费率政策,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缴费人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对符合条件稳定就业的参保民营企业,可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对民营企业全职引进的各类急需人才,所需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按照规定税前列支。(市税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11.加大金融帮扶。开展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专项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对随意抽贷断贷的金融机构要予以核查通报。(宿州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建立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设立市级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增加产业龙头、就业大户、战略新兴行业等关键重点民营企业流动性,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必要财务救助。(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有关金融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发挥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统筹各类产业基金,建立市县(区)产业引导基金投资联动机制,筹划设立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引导市场化的产业基金参股民营企业,助推民营企业发展。(市工投集团、市政府金融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信贷供给。积极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来宿设立分支机构。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额度,新增公司类贷款中的民营企业的贷款比重逐年提升。(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市政府金融办、宿州银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扩大信用贷款规模,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发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积极推广“税融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增信融资”等信贷产品。(市政府金融办、市税务局、宿州银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监管政策,推动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还本续贷业务稳步增长。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根据企业需求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市政府金融办、宿州银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强化直接融资支持。鼓励、支持企业开展直接融资,落实我市支持企业直接融资和上市挂牌的各项政策。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板”民营企业,参照“科技板”补助3万元。(市政府金融办、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宿州银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加大融资担保力度。持续扩大新型政银担业务,力争到2020年,全市新型政银担业务新增额达到100亿元。(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担保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担保公司做大做强,落实国家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风险补偿等政策,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积极推进应收账款融资。(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负责)

17.强化精准金融服务。市政府每年对国有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提高考核权重,对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给予正向激励。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差别化监管机制,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应控制在不超过各项贷款平均不良率2个百分点的水平,稳步扩大专利质押贷款规模。(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市科技局、宿州银监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18. 打造“四最”营商环境。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推动企业办事“一网、一门、一窗、一次”,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打造“四最”营商环境。(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编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四送一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压缩重点事项审批时限,2018年底全市实现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手续压缩至45个工作日以内,不动产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 (市工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拓宽民营企业发展领域。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教体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PPP项目。落实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消除在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引导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发展。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标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打造公平竞争环境。(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政策执行方式,规范涉企执法行为

20.完善政策执行方式。全面梳理现有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细化实化举措,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有效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在研究制定针对民营企业政策措施时,要加强沟通协调,把征求基层和民营企业意见作为必要程序,注重政策衔接,增强政策协调性、一致性,最大程度释放政策的叠加效应。(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1.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凡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不得对民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积极推进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严禁重复、多头检查,严禁过度、选择性执法。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依法审慎研究、妥善处理,慎用行政强制措施。可以通过说服、建议、协商等手段解决的,要以教育为主,坚决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 (市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府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提升服务,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22.健全政企沟通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政企沟通机制,畅通沟通渠道。健全市、县区领导班子联系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工作机制,注重工作实效。开展民营企业大走访,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调研等方式,听取民营企业意见,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完善企业服务机制。强化“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对民营企业的精准服务,常态长效帮助解决困难。(市“四送一服”双千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加快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重点建设和运营好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并以此为枢纽,建立一批覆盖全市的网络化、智慧化企业服务平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管理咨询与诊断,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在省级开发区设立服务企业办公室,开展全程帮办服务。(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

24.弘扬企业家精神。提高民营企业家政治地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参加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等评选。(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大力宣传报道我市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市委宣传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举办好民营企业家新春座谈会,弘扬企业家精神。(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25. 强化人才支撑。鼓励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全面落实住房、就医、就学、落户等政策,不断优化人才工作、生活环境,对符合条件的,可通过绿色通道参加职称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计委、 市教体局、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为企业搭建人才交流合作平台,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建设院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支持民营企业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并按规定给予补助。(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企业家培训计划”,依托国内专业培训机构、知名高校等优质教育资源,开展企业家培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七、加强法制保障,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6.保护合法权益。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保护,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刑事犯罪,妥善处理民营企业历史上的不规范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妥善处理。细化涉案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维护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市纪委监委、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办按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和落实在执纪工作中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人身和财产权益保护规定。(市纪委监委负责)

27.完善保护机制。要切实履行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协议,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建立民营企业投诉维权中心,畅通反映诉求渠道,健全申诉维权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投诉中反映的重点、难点问题。(市委政法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工商联,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各地建立小微企业、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等公益性服务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法律服务。(市司法局、市法制办负责)对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8. 强化法治保障。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接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国家竞争政策,及时清理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和违反平等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推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市工商局)

八、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同机制

29.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主要领导同志亲自负责,分管领导同志推动落实,层层明确落实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进一步完善民营经济发展考核体系,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市直有关部门要强化规划引领、政策引导和服务保障。各级工商联组织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形成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合力。(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完善民营经济统计制度,加强民营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民营经济增加值、民营经济固定资产投资、民营企业研发(R&D)经费支出指标完成情况。(市统计局负责)加强宣传和舆论保障,营造民营企业发展良好社会氛围。(市委宣传部负责)

30.强化督促考核。将本意见落实情况作为“三查三问”和巡察内容,纳入市委、市政府督查范围,组织民营企业对各县区、园区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对企业反映好、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政策落实不力,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诉求办理不力、贻误发展的,严格问责追责。细化落实容错纠错办法,消除党政干部与企业家正常交往的后顾之忧,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市纪委监委、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考核,纳入市委年度综合考核和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市委组织部、市综合考核办按职责分工负责)每年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对县区、园区发展民营经济情况进行通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统计局、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宿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要依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部门解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详解《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文章来源: 市经信委 
民营经济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重申,要坚持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党的十九大把“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作为党和国家一项大政方针进一步确定下来。今年9月以来,习近平总书记5次就民营经济发表重要讲话,特别是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并作重要讲话,再次表明了党中央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坚定决心和鲜明态度,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也释放了强烈的政治信号、政策信号和工作信号。

    11月26日,省委、省政府隆重召开全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出台了《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 皖发〔2018〕38号),并要求各市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省文件下发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史翔书记、杨军市长分别做出批示,要求制定出台我市的具体实施意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为此,市委、市政府安排市经信委牵头组织起草了《中共宿州市委、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初稿形成后,多次征求了相关部门、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部分企业家们对《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不少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几经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送审稿)。并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实施意见》坚持鲜明的问题导向,主要针对我市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发展不足,企业融资难、市场开拓难等问题,提出8个方面30条措施。《实施意见》总体框架为“1+6+1”。第一个“1”是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强企业竞争力,中间的“6”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发展民营经济6个方面要求,后面的“1”是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组织保障。下面,逐一简要说明。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增强企业竞争力。我市民营经济最大的“短板”是发展不足,我市民营经济与周边发达地市相比,存在总量不大、发展不优的问题。要实现快速发展、跨越发展,必须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必须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实施意见》从五个方面重点支持企业发展。

    一是增加财力支持,真金白银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从2019年起,市财政增设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专精特新”发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创新创业、企业家培训等,让民营企业切实感受到政府的诚意、增强发展的信心。

    二是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落实省三重一大、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制造强省建设等一系列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的惠企政策。凡是省里要求市里配套奖补的,一律配套到位。

    三是将培育“专精特新”和龙头骨干企业作为推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通过各类产业基金、政策资金,对发展前景好的民营企业,采取股权、奖补等方式给予重点扶持。重大事项可以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策”的扶持政策,每年培育一批省、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龙头骨干企业,不断壮大民营企业骨干队伍。

    四是帮助企业开拓市场。继续支持民营企业参加各类博览会、洽谈会、交易会、海外展会。探索建立本地企业相互配套、对接工作机制。加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五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效应。这也是落实政策的一部分。特别是财政部门要加快资金的拨付力度。对企业获得的各类奖补资金,要及时、足额的拨付到位,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助力企业“轻装上阵”。近几年,我市大力开展降低企业成本行动,但企业仍感税费负担过重。《实施意见》统筹运用减税降费、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用地用能成本、降低用工成本及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各项降成本政策等,打好企业降成本的“组合拳”,让民营企业轻装上阵。一是严格落实国家、省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二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严格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涉企收费,加快推进“多证合一”、“多规合一”改革,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对中介机构的评估结果互认,坚决取消和查处各类违规手续费。三是降低用地用能成本,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在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税额范围内,适时降低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扩大民营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四是降低用工成本,及时落实国家降低企业社保费率政策要求,对缴费人以前年度社会保险费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对符合条件稳定就业的参保民营企业,可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
  (三)缓解融资难融资贵,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资金是企业的血液,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民营企业反映的“老大难”问题。《实施意见》千方百计想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想方设法克服金融机构“晴天送伞、下雨收伞”的弊端,为民营企业加满油、鼓满帆。  

    一是帮助企业解决燃眉之急。设立市级民营企业纾困救助基金,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增加关键重点民营企业的流动性,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有前景的民营企业进行必要财务救助。

    二是发挥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设立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基金,统筹各类产业基金,建立省市县(区)产业引导基金投资联动机制,引导市场化的产业基金参股民营企业,助推民营企业发展。

    三是解贷款之难。主要是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开展应收账款融资试点等工作。新增公司类贷款中的民营企业的贷款比重要逐年提升。

    四是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持续扩大融资担保规模,保持较低的担保费率,支持担保公司做大做强,把更多金融“资源”引向民营企业。

    五是鼓励直接融资,落实省市已出台的鼓励企业直接融资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在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照“科技板”奖补。

    六是加大金融帮扶力度。积极开展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专项工作,帮助民营企业解决拖欠账款问题。加大对商业银行引导、监管力度,防止对民营企业随意减少授信、抽贷断贷“一刀切”等做法。对随意抽贷断贷的金融机构要予以核查通报。同时,督促商业银行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

   (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就是各项政策对国企和民企“一视同仁”,摘掉政策执行中的“有色眼镜”,坚决破除民营经济市场准入的“卷帘门”、“玻璃门”、“弹簧门”,帮助民营企业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一方面是让民营企业能够进的来,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减少民间资本市场准入限制,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另一方面是让民营企业更顺畅进来,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大力推动“照后减证”,逐步实现“照后能营”,打造“四最”营商环境,压缩重点事项审批时限。

(五)完善政策执行方式,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政策出台目的就是民营企业受惠、有获得感,按照总书记“要让民营企业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的要求,为此,《实施意见》从三个方面发挥政策效力。

一是加强政策协调,把征求基层和民营企业意见,作为研究制定针有关政策措施的必要程序,防止政策不接地气、先天不足。本次《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就先后向20多家民营企业征求了意见,企业家们也给我们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推动政策落实。政策制定出来,不能一放了之,要将政策作用发挥出来。这就需要将政策宣传好,让广大的民营企业家知道政策、明白政策、会用政策。要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 切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让民营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三是规范涉企执法行为。在微观执法过程中,避免简单化,防止政策执行“一刀切”。要严禁重复、多头督导检查,严禁过度、选择性执法。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审慎研究、妥善处理,慎用行政强制措施。

   (六)全面提升服务,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总书记提出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指明了新形势下领导干部和民营企业家的相处之道。党和政府作为经济发展的引导者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在创造和改善发展环境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实施意见》对此都作了明确。一是健全政企沟通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市县领导班子联系工作机制,强化“四送一服”双千工程对民营企业的精准服务,设立专门的“服务企业办公室”,“一对一”开展全程帮办服务,让政府和民营企业的沟通更直接。二是弘扬企业家精神,大力宣传报道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提高民营企业家政治地位。继续开展好民营企业家新春座谈会,让企业家感受到政府、社会更多的认可。三是强化人才支撑。继续实施“企业家培训计划”,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家培训力度。

   (七)加强法制保障,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民营企业家是民营经济发展的核心力量,必须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让有恒产者有恒心。《实施意见》为此提出两项措施,保障企业家“安全”。一是保护合法权益,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经营不规范的问题,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制定和落实在执纪工作中对民营企业经营者合法人身和财产权益保护规定。二是建立民营企业投诉维权中心,对首次、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容错机制,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八)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协同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拥有独特的制度优势,我们有党的坚强领导,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好政策落到实处,必须加强组织保障,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推动民营经济发展的工作合力。强化督促考核,将《实施意见》落实情况,作为“三查三问”和巡察内容,把民营经济发展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督查范围;纳入市委年、市政府考核范围;纳入干部选拔任用重要依据。

    大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工作,也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下一步,市民营办将积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政策宣贯,推动政策落地,不断营造民营经济良好发展环境,持续激发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和创造活力,培育出更多、更大、更强的市场主体,为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宿州作出应有的贡献!


日期:2019-01-08 有效范围: 安徽 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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