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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荆政办发〔2025〕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直相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维护法制统一与群众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起草程序

(一)调研论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要求,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从实际出发,提高文件的针对性和可行性。要加强论证评估,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对该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进行把关。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

(二)公开征求意见。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要求,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部门应当通过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三)公平竞争审查。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要求,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涉及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时,应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措施,由本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部门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四)开展风险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重大制度调整、重大公共利益、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等事项,可能存在公共安全隐患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个体极端事件以及负面舆情等情形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五)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落实《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荆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荆政发〔2016〕22号)相关规定,起草单位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

三、严格审查把关

(一)明确审查主体

1.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先行审查,提交政府后,转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再次进行审查。

2.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该部门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3.冠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由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先行审查,提交政府后,转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再次进行审查。

(二)规范审查程序

拟以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发、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以部门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完成起草任务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送审资料包括: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对照表、制定依据、公开征求意见、社会风险评估报告、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听证材料、专家论证材料等)。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起草单位报送的资料后,由承办科室对送审资料的齐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填写《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申报表》,转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起草单位补充完善。

市司法局收到送审资料后,提出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完善,经市司法局再次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科室按程序送审。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提请集体审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经本部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各地、各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集体审议。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布。

五、备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备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同级政府备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六、清理

制定机关应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做好报送备案工作。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同级政府决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主体负责清理,清理结果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清理结果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原实施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相关政策不相符、不适应、不衔接的,应当予以废止或者修改;文件内容任务已完成,或者文件有效期已满不需要继续适用的,应当宣布失效。废止或者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图

2.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流程图

3.制定依据对照表(范例)

4.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参考模板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8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制定依据对照表(范例)


条文

制定依据或参考依据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制定依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行武汉分行银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的通知(〔2022〕428号)

一、及时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各市、州、县住建(房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责任,尽快研究制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和三方监管协议文本。对于本地已经执行的监管办法,要按照建房〔2022〕16号文最新精神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完善。各市、州城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和三方监管协议文本,请于2022年4月15日前报省住建厅备案。

参考依据:

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7月11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购房人购买预售商品房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预付款、一次性付款、首付款、分期付款、商业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制定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建房〔2022〕16号)

三、合理确定监管额度

……购房人缴交的定金、首付款、商业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和其他形式的购房款等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

参考依据:

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8日修订)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买受人所支付的全部购房款。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实行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

参考依据:

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市建发〔2021〕28号)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预售资金实行专款专户存储,优先用于商品房开发项目所需的建设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缴纳法定税费等与本工程相关的费用。

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鲁建房字〔2017〕1号)

第四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

……

(依次往后直至最后一条)

……(依次往后直至最后一条)


附件4


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参考模板


关于《  》的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


根据《关于在全省政府系统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工作的通知》(鄂府法办〔2014〕10号)和《荆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荆政发〔2016〕22号)的要求,现将《》的制度廉洁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过程

(简要说明评估组织实施情况,包括采取的评估方式,听取专家、基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情况)

二、总体评价

(以高度概括、简洁明了的方式,介绍该规范性文件内容基本构成及要解决的问题,并对评估要素作出总体评价。)

三、具体评价

1.关于廉洁性方面:……

2.关于合法性方面:……

3.关于利益冲突方面:……

4.关于科学性方面:……

(可以根据文件具体情况适当增减)


XXX局

XXXX年X月X日

来源:荆门市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25-11-18 有效范围: 湖北 荆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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