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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商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小微进出口企业专项风险补偿资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南市商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小微进出口企业专项风险补偿资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商贸发〔2019〕26号

        
各县区、园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规范使用淮南市小微进出口企业专项风险补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淮南市小微进出口企业专项风险补偿资金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2月1日       

 

淮南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9年2月1日印发

淮南市小微进出口企业专项风险补偿资金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进出口企业融资难题,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淮南市进出口企业发展,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政府关于“稳外贸”的工作要求,特设立“淮南市小微进出口企业专项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专项风险补偿金”),为我市小微进出口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提供风险补偿,同时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进出口企业提供信贷支持,为保障其规范、安全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的性质及使用原则

第二条  专项风险补偿金由淮南市商务局安排的1000万元专项资金及其利息组成。根据小微进出口企业发展需要,经市政府批准,规模可以适时增加。

专项风险补偿金主要为小微进出口企业贷款提供风险补偿。淮南市商务局作为淮南市小微进出口企业专项风险补偿贷款管理机构,负责小微进出口企业专项风险补偿金的管理。

专项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科学评审、定向使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专项风险补偿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专项风险补偿金的10倍。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及运作模式

第四条 专项风险补偿业务由市商务局承办,补偿资金专用账户设在合作银行。市商务局与合作银行签订《淮南市小微进出口企业“专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专项贷款合作协议”)(附件1)后实施。

第五条  贷款企业向所属市、县、区商务局(经贸发展局)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填写《淮南市小微进出口企业专项风险补偿金贷款申请书》(附件2),并提供相关材料。市、县、区商务局初审后向市商务局推荐。市、县、区商务局审核推荐客户后,切实配合贷款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做好企业的日常管理和贷款清偿等系列工作。

第六条  市商务局成立专项风险补偿贷款审核小组,对申请使用专项风险补偿贷款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后,及时向承贷银行推荐,并出具《淮南市小微进出口企业专项风险补偿贷款推荐函》(附件3)。在征得承贷银行初步同意贷款意见后,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七条  承贷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进行考察。同意发放贷款的,应向市商务局出具《淮南市小微进出口企业专项风险补偿贷款业务审查意见函》(附件4)。

第八条  市商务局向承贷银行出具《淮南市小微进出口企业专项风险补偿金贷款备案通知书》(附件5),即视为同意合作银行授信方案及相关合同的约定。

第九条  承贷银行按照《淮南市小微进出口企业专项风险补偿贷款业务审查意见函》(附件4)的贷款金额及时将贷款转入企业在承贷银行设立的账户。

第十条  市商务局将每笔贷款业务申请、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整理存档。

第四章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十一条  单个企业的专项资金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具体产品从其规定)。小微进出口企业单笔贷款额度参照其上年进出口业绩,订单、进出口信用保单、进出口退税额、结算等合作银行信用贷系列贷款管理办法确定。

第十二条 专项风险补偿贷款的期限一般1年。

第十三条  专项风险补偿贷款采用优惠利率,按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办理。

第五章  贷款条件及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风险补偿贷款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境内注册登记、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上年进出口额达30万美元以上;遇例外情况,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管理规范,主营业务突出,成长性较好,员工队伍较为稳定,组织架构较为完整;

3.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产品适销对路;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财务资料真实可信;

5.信用较好,无不良贷款记录,无偷税、骗汇、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6.淮南市重点小微企业助保金贷款无余额。

第十五条 为有效控制专项贷款风险,确保企业按时偿还贷款,企业同意由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申请办理专项风险补偿贷款的企业进出口退税账户必须开在贷款银行。

专项贷款到期前,企业的进出口退税款可以使用,但进出口退税账户不得变更开户行,若发现变更,市商务局和银行可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收回贷款。一旦专项贷款到期未还,银行将直接从企业的进出口退税账户中扣还。贷款银行认为企业专项贷款出现风险可能较大时,经市商务局同意,可以对企业进出口退税账户进行冻结,只进不出。

第十六条 企业对其获得的专项贷款本息负有法定偿还义务,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在本息偿还前,要保证其上报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专项风险补偿金贷款贷款逾期,合作银行需及时通过《关于使用小微进出口企业专项风险补偿金代偿贷款的函》(附件6)通知专项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经审核同意后启动代偿程序,同时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专项风险补偿金逾期贷款的代偿规则为:以风险补偿金池资金就各笔贷款截至贷款到期日的逾期贷款本金以及截至风险补偿金扣收之日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按40%的比例履行代偿责任,合作银行自行承担60%。

第十八条 专项贷款代偿后,专项风险补偿贷款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要牵头组成逾期贷款追收小组,继续采取经济、法律诉讼资产保全措施,追收企业逾期贷款。追收回来的企业专项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及罚息)在抵扣相关追索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后, 按照专项风险补偿金代偿比例60%偿还贷款银行,40%补回专项风险补偿金承担的损失。

第六章    风险防范

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要实时与承贷银行进行沟通联系,切实做好资金的高效运作和跟踪监管。专项风险补偿贷款若出现下述情况之一则随即中止,待情况灭失后共商恢复:

1.专项风险补偿贷款余额超过专项风险补偿金余额10倍的;

2.发生一笔逾期贷款的。

专项补偿资金贷款业务停止,风险补偿资金账户余额需确保尚存的专项贷款余额代偿资金得到保证,至最后一笔专项贷款全部清偿后方可全部退出。

第二十条  承贷银行要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比例承担损失,对承贷银行拒不承担资金损失责任的,市商务局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追偿。

第二十一条  企业采取欺骗手段申请贷款的,除采取法律措施追回资金外,逾期贷款信息将记入银行的“企业及法人代表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市商务局不再受理该企业任何申请,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开曝光。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讨论决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日期:2019-02-01 有效范围: 安徽 淮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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