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医保发〔2023〕2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推进涉及计划生育内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同意,对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限制性条件进行优化调整。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按照《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计发标准发放。其中,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可享受延长产假的生育津贴。

执行时间追溯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推进涉及计划生育内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后续工作的函》(法工办函〔2022〕251号)的发文时间,即2022年9月7日及以后生育的。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4日



(联系处室:待遇保障处)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官网 日期:2023-01-04 有效范围: 江苏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还在人工检索法规吗?体验一下税谱AI
快速定位属地法规库;识别过期、废止、疑义条款;排除网络干扰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团队人工核对 365天不间断更新,零幻觉
关于我们 © 2026 税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18300267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