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免税标准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举例说明:

若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5万元,3倍数额即15万元。若一次性补偿收入为15万元及以下,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具体步骤:

计算步骤:

  1.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 = 一次性补偿收入 - 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
  2. 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确定税率及速算扣除数。
  3. 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6,000元 3 0
2 36,000-144,000元 10 2,520
3 144,000-300,000元 20 16,920
4 300,000-420,000元 25 31,920
5 420,000-660,000元 30 52,920
6 660,000-960,000元 35 85,920
7 超过960,000元 45 181,920

特殊情形:

  • 若超过部分需按工作年限平均(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以商数作为月工资收入计税(部分地区执行)。
  • 个人实际缴纳的"四险一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在税前扣除。

三、免税特例

破产企业安置费: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全额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 2025年各地税务局最新执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