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优惠事项名称 |
政策概述 |
主要政策依据 |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
享受优惠时间 |
后续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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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
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
1.企业转制方案文件; 2.有关部门对转制方案的批复文件; 3.整体转制前已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销事业编制的证明,以及注销事业单位法人的证明; 4.企业转制的工商登记情况; 5.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6.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 7.有关部门批准引入非公有资本、境外资本和变更资本结构的批准函; 8.同级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变更函(已认定发布的转制文化企业名称发生变更,且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的)。 |
预缴 享受 |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