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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方使用购买货物时销售方赠送的积分兑换商品,销售方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64.购买方使用购买货物时销售方赠送的积分兑换商品,销售方应如何缴纳
企业所得税
?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
企业所得税
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8〕875号
)
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因此,销售方可比照买一赠一的方式来确认兑换商品的收入,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
。
相关法规
【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