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银行不良资产打包转让计算损失时,应如何确认
资产损失金额?
答: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
号
)规定:“第四十七条 企业将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以拍卖、询价、竞争性谈判、招标等市场方式出售,其出售价格低于计税成本的差额,可以作为
资产损失并准予在税前申报扣除,但应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等确定依据。”
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发生的
资产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
资产损失的确认,税法未进行规定的,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
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