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优惠事项名称 |
政策概述 |
主要政策依据 |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
享受优惠时间 |
后续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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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
1.发展改革或证监部门出具的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年度证明材料; 2.初创科技型企业接受现金投资时的投资合同(协议)、章程、实际出资的相关证明材料; 3.创业投资企业与其关联方持有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的说明; 4.被投资企业符合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有关资料: (1)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销售收入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比例的情况说明; (2)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的证明材料; (3)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情况说明; (4)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总额比例的情况说明。 |
汇缴 享受 |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
税谱®提示:参考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
)【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
)【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废止】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