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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如何进行核算?
57.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如何进行核算?
答:
根据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
增值税
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
增值税
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
规定,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
相关法规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