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餐饮服务的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应如何填写准予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34.提供餐饮服务的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应如何填写准予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答:根据《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 闽财税[2017]40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项目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按以下规则填报:
(一)当期准予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在‘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份数’栏、‘金额’栏不填,‘税额’栏填各核定方法行的合计数。按成本法、参照法年度终了后进行纳税调整,上一年度少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1月份第6栏‘税额’栏内;上一年度多抵扣的进项税额,以负数计入1月份第6栏‘税额’栏内。
(二)购进农产品取得认证相符(或勾选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入‘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并计入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但不计入第28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第25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中包含的购进农产品取得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计入第27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
因此,提供餐饮服务的农产品核定扣除企业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填报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