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
16
〕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
增值税
……
(二十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
……
上述免税政策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备案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5号)规定执行。”
因此,鉴于目前保监会的实际情况,开办符合免税条件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可以使用保监会官网上公示的产品备案清单作为申请材料,办理免征
增值税优惠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