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若高于其核定销售额,税务机关是否会提高其定额?
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 闽国税发〔2006〕214号 )规定:“九、根据《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我省规定:在具体确定连续纳税期时以连续三个月为标准。”
因此,若福建省内定期定额的个体工商户连续三个月的经营额若高于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