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生产电子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自行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规定:“二、扩大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
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
因此,生产电子产品的小规模纳税人属于工业范围,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从2018年2月1日起可以自行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