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定中若发现回函异常、涉嫌虚开等企业是否可以作为四类管理,进行逐单审核?

各区市局在对出口企业分类管理评定中,一定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中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评定。对四类企业的评定应按照公告中第八条的规定执行:对符合其中条件之一的应评定为四类企业;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则不能评定为四类企业。 但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回函异常、涉嫌虚开、存在骗税疑点等情况的出口企业,可按公告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对一类企业已办理的退免税存在骗税疑点的,应按规定进行核查,发现问题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对二类、三类、四类的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存在骗税疑点的须按规定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已办理的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暂缓办理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相应疑点排除后,方可办理暂缓的退税或解除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