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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同胞销售自产的农产品,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
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
增值税
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
增值税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八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指:
(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境内。
因此,销售自产农产品的港澳台同胞属于
增值税
的纳税义务人,可以享受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
增值税
优惠。
相关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版) 【部分条款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11.19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