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税务机关代开的
增值税发票上是否需要体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规定:“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
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
增值税发票(包括:
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因此,税务机关代开的
增值税发票不在上述文件规定范围,票面上不体现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