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在进行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的,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需要留存资料备查。具体以23号文件为准
序号 |
优惠事项名称 |
政策概述 |
主要政策依据 |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
享受优惠时间 |
后续管理要求 |
2 |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企业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1.购买地方政府债券证明,包括持有时间、票面金额、利率等相关材料; 2.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3.减免税计算过程的说明。 |
预缴 享受 |
由省税务机关(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