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房地产企业在2008年以前,未完工年度的业务招待费在取得完工销售收入后可以按照当年的完工比例和收入比例允许税前扣除。2008年以后执行新税法后,对于递延至2008年尚未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处理?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008年以后执行新税法,外资房地产企业未完工以前的尚未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余额和2008年当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合并,根据新税法的相关规定在2008年汇算清缴计算扣除

例:2006年(未完工)发生100万业务招待费、2007年(已完工)发生120万招待费,2007年取得销售收入12000万元,已售面积/可售面积的比例为60%.2007年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为:

1500×5‰+(12000-1500)×3‰=39万

按照当年销售比例允许计入成本费用的业务招待费为:

(100+120)×60%=132万

2007年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39万,当年应纳税调增132-39=93万元。

2007年允许向以后年度结转的业务招待费为220-132=88万元

2008年收入15000万元,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60万元。

计算过程:

第一步:计算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

60万×60%+88=124万元

第二步:按照销售收入的5‰计算扣除标准

15000×5‰=75万元

2008年业务招待费允许税前扣除标准为75万。但是企业实际计入当期费用的业务招待费为60万元,由于企业还有以前年度尚未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余额88万,因此允许再扣除15万(75-60)。在填报申报表时,在附表二成本明细表中的管理费用中包括60万元的业务招待费,在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表第26行“业务招待费支出”第3列填入73万元。因为以前年度尚未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余额88万元是包括在预售阶段的期间费用之内的,而预售阶段尚未扣除的期间费用余额根据问题解答一已经通过附表三54行第四列纳税调减,因此需要纳税调增73万元[88-(7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