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发票填写有什么规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规定:“六、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问题
(一)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必须填写不含税单价。纳税人如果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其不含税单价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为:
含税单价
不含税单价=————
1+税率
2.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和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为:
含税单价
不含税单价=—————
1+征收率
(二)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应按不含税单价和数量相乘计算填写,计算公式为:
金额栏数字=不含税单价×数量
不含税单价的尾数,‘元’以下一般保留到‘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适当增加保留的位数。
(三)专用发票的‘税率’栏,应填写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税额’栏的数字应按‘金额’栏数字和‘税率’相乘计算填写。计算公式为:
税额=金额×税率……”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6号)规定:“二、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
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三、系统使用
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是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稽核系统以及税务数字证书系统等进行整合升级完善。实现纳税人经过税务数字证书安全认证、加密开具的发票数据,通过互联网实时上传税务机关,生成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作为纳税申报、发票数据查验以及税源管理、数据分析利用的依据。
(一)……专用设备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除本公告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发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专用设备开具。
……
(四)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特定纳税人的相关信息由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系统中设定,并同步至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