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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相关费用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能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增值税
若干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5〕165号
)
规定:“十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
增值税
有关问题
……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
增值税
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
增值税
,并可享受软件产品
增值税
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
增值税
。(营改增后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相关法规
【财税[2005]1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