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还在人工检索法规吗?体验一下税谱AI
快速定位属地法规库;
识别过期、废止、疑义条款;
排除网络干扰
全部数据由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团队人工核对
365天不间断更新,零幻觉
境外直接缴纳税额还原后的所得中属于股息、红利所得的,是否还需要将该项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还原计算?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
规定:“4.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确定的境外所得,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直接抵免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为将该项境外所得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还原计算后的境外税前所得;上述直接缴纳税额还原后的所得中属于股息、红利所得的,在计算适用境外税额间接抵免的境外所得时,应再将该项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的税额还原计算,即该境外股息、红利所得应为境外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与就该项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之和(参见示例七)。”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