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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有哪些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9〕264号
)
规定:“为了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血站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
增值税
。
三、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退还,未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
相关法规
【财税字[1999]2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