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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可否享受税收优惠?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企业所得税
优惠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9〕80号
)
规定:“九、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相关法规
【国税发[2009]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