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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是否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1999〕264号
)
规定:“一、鉴于血站是采集和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又属于财政拨补事业费的单位,因此,对血站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
房产税
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
。
……
三、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相关法规
【财税字[1999]2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