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发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车 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纳税义务的,如何会计处理?单位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代扣代缴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如何会计处理?单位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代扣代缴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以外人员劳务费的个人所得税,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发生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车 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 应缴税费金额,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交车船税、应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 税等)。

(二)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代扣代缴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的 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其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 得税)。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代扣代缴支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以 外人员劳务费的个人所得税,借记“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