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一)发生长期应付款时,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
(二)支付长期应付款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长期应付款, 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等 科目。涉及增值税业务的,相关账务处理参见“应交增值税”科目。
(三)无法偿付或债权人豁免偿还的长期应付款,应当按照规定 报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经批准核销时,借记长期应付款,贷记“其他 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