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一)按月计提保障性住房折旧时,按照应计提的折旧额,借记 “业务活动费用”科目,贷记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
(二)报经批准处置保障性住房时,按照所处置保障性住房的 账面价值,借记“资产处置费用”、“无偿调拨净资产”、“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按照已计提折旧,借记保障性住房累计折旧,按照保障性住房的账面余额,贷记“保障性住房”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