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一)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税 金数额,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其他应交税费——单位应交所得税”科 目。
实际缴纳时,按照缴纳金额,借记“其他应交税费——单位应交 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