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单位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 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的,如何会计处理?单位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 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 额的应税项目的,如何会计处理?单位购进时已全额计入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 建工程的,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单位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 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 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固定资产”、“无形资 产”等科目,贷记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应交增值税(待 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 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 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照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增值税(应交税 金——进项税额) ,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固定 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照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 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单位购进时已全额计入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 建工程的,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增值税(待抵扣进 项税额),贷记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