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
第五条 千户集团名单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定期发布,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已入选千户集团名单的企业集团总部按年维护集团名册信息,每年应按照要求填报相关信息,于每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省税务机关审核集团总部填报信息,并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第七条 当年如新增符合条件的千户集团,由省税务机关提出,并组织集团总部按照要求填报集团名册信息,经省税务机关审核后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