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府会计制度中,单位取得罚没物资时,如何会计处理?单位按照规定处置或移交罚没物资时,如何会计处理?

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1.取得罚没物资时,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确定。罚没 物资验收(入库),按照确定的成本,借记受托代理资产(罚没物资),贷记“受托代理负 债”科目。罚没物资成本无法可靠确定的,单位应当设置备查簿进行 登记。

2.按照规定处置或移交罚没物资时,按照罚没物资的成本,借记 “受托代理负债”科目,贷记受托代理资产(罚没物资)。处置时取得款项的,按照实际 取得的款项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缴财政款”等 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