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交所 得税额,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交税费(单位应交所得税)。
单位实际交纳上述各种税费时,借记其他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 护建设税、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应交车船税、应 交房产税、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应交个人所得税、单位应交所得税 等),贷记“财政拨款收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银行存款” 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