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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变更退(免)税办法的,应如何办理?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
第三条规定:“……(三)《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需要变更‘退(免)税方法’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结清退(免)税款后办理变更。”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