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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部分是否纳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
个人所得税
的批复
》(
国税函〔1998〕289号
)规定,
一、在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
个人所得税
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
个人所得税
。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
个人所得税
。
相关法规
【国税函[1998]2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