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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
法》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九条规定:“……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