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第二条1款规定:“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
印花税。”
2.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第一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