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
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补充
通知
》(
国税函〔2006〕160号
)规定:“1.对于无《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的馆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我国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证明书》“本人留存联”原件及复印件。2.对于无《身份证明》“主管税务机关留存联”的馆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身份证明》“本人留存联”原件及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对原件审核无误后退回本人,复印件与《
通知》规定的其他资料作为纳税申报的附报资料一并留存,并为纳税人办理申报纳税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