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工。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包括以下情形:
1.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所有的用工单位都必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享有《劳动法》的权利义务,和用工单位存在着雇佣被雇佣的关系,领取职工薪酬;
自2007年6月1日起,我市对劳动合同管理实行网上备案制度,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有效性应当以劳动部门网上备案系统数据为准,对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已完成网上备案的,其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2.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但不纳入工资薪金总额计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3.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5.根据商务部《关于做好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合发[2008]382号)文件第一条"经商务部批准具备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必须在办理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后,才能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的规定,鉴于国家有关规定和外派人员的特殊性,如企业按照上述规定到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了招收备案手续,其外派人员的工资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6.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下,以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发票作为实际用工企业税前扣除的凭据。
7.外籍人员可以将《就业证》、《专家证》视同劳动合同。
8.由企业正式任命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需要注意的是,对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而未签订的纳税人,不得变相以劳务费发票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