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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016年度处置了一些旧设备,产生的损失在年度汇缴申报应如何进行处理
青岛国税2017年4月25日访谈
根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
资产损失
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
规定,企业实际
资产损失
,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企业
资产损失
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在年度汇缴申报时需填报
资产损失
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
资产损失
(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