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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申报不实的,如何补征增值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
增值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
)
规定:“第十六条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及其他应税服务申报不实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
增值税
。”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