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从价计征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5〕52号)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在销售环节计算缴纳
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自用于连续生产精矿的,在原矿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
资源税,加工为精矿后按规定计算缴纳
资源税。
纳税人将自采原矿加工为精矿自用或者进行投资、分配、抵债以及以物易物等情形的,视同销售精矿,依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资源税。
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对外销售的,在销售环节缴纳
资源税;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矿连续生产非精矿产品的,视同销售原矿,依照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