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能否同时进行纳税服务投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9号)第十五条规定:“已就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且被依法受理的,不可同时进行纳税服务投诉。但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涉及纳税服务态度问题的,可就纳税服务态度问题单独向税务机关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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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