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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房产时已按规定预交土地增值税。现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税务机关要求在当月15日补缴,请问在这之前缴纳是否不会加收滞纳金?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土地增值税
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10〕220号
)
规定,
土地增值税
清算后应补缴的
土地增值税
加收滞纳金问题
纳税人按规定预缴
土地增值税
后,清算补缴的
土地增值税
,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提示:清算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相关法规
【国税函[2010]22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