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附件: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8、借款合同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988)财税字第255号
)》第十条规定:“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征税。”
因此,
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企业和职工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视同借款合同缴纳
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