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
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